摘要:亲爱的读者,您有没有遇到这样的事:在某店家办理了消费次卡,消费次数没有使用完,却因卡过期无法继续享受服务。遇到类似的事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益?不妨
亲爱的读者,您有没有遇到这样的事:在某店家办理了消费次卡,消费次数没有使用完,却因卡过期无法继续享受服务。遇到类似的事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益?不妨看下小编真实遇到的情况。
一、事件概要
小编21年底在某洗车店洗车,价格30元一次,后经洗车店老板介绍可以办理次卡,300元15次,不过需要一次性预付。我心里一盘算,这老板服务不错,人看上去也实在,不如办个次卡吧。就这样,小编付给老板300元,老板给了我一张纸质卡片。之后,隔一段时间都会过去洗一次,每次洗完车,老板就在洗车卡的方格里写上洗车时间。就这样洗了5次后,赶上疫情大流行,小编被困在单位足足3个月。后来,天气转热,我和家属商量了下,周末有空我们可以自己洗车,这个洗车次卡等时间比较紧或天冷了再去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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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一直到前段时间才想起洗车卡的事,当小编再次去洗车店的时候,老板说你这个卡已经过期了,不能用了。小编一听,这咋回事?老板指着卡的背面下方,在淡蓝色的背景下隐隐约约看到几个白色小字“此卡有效期一年”。小编很纳闷,反问老板:“之前办卡的时候你也没和我说呀,再说你这字这么小谁能注意到?”老板回答:“每个顾客都一样,办的卡有效期都只有一年。”
于是,小编和老板开始了一段切磋,“次卡上的时间限制属于格式条款,在办理洗车卡的时候并没有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我,条款内容无效。”老板两手一摊,“我又不懂什么格式条款。”小编只能在手机中找出类似的纠纷视频给老板看,软硬兼施,“处理好以后还会继续消费,处理不好只能投诉,甚至走法律途径。”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老板同意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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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一个法律知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老板给小编的洗车次卡是店家为了与顾客达成长期消费合作而预先制作,“此卡有效期一年”未与小编协商,并且字体过小、颜色过淡,老板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时间限制一年实际上排除了小编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至498条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26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此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只是后来小编与老板达成协商,也是免于诉累,延长一年的处理结果双方都可以接受。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预付式交易在餐饮、健身娱乐、理发、汽车清洗、洗浴等消费类行业很常见,小编遇到的事还不算复杂,有的甚至办完卡店家跑路了。所以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卡类消费时要保持理性,千万不可因某些商家优惠幅度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您遇到过预付式消费的纠纷吗?